優先購買權的 15 天期限怎麼算?從哪天開始、哪天截止?
持分出售前通知共有人的 15 天,算錯了可能讓整筆交易面臨被撤銷的風險。本文從法條出發,逐一說明起算點、截止日、假日順延、多人分別計算等常見問題,讓你每個步驟都踩穩。
持分房屋要賣給外部買家,法律要求你必須先通知其他共有人,給他們 15 天時間決定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
這 15 天聽起來很簡單,但實務上有幾個細節很容易算錯:從哪天起算?最後一天是哪天?假日怎麼處理?多個共有人的期限是合併還是分開算?算錯任何一個,都可能讓你以為程序走完了,實際上卻還沒。
一、法律依據:15 天的規定從哪裡來?
優先購買權的通知期限,規定在《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
出賣人應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他共有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 15 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關鍵字是「接到出賣通知後 15 日內」——期限的起點是「通知到達」,不是「通知寄出」。寄出日和到達日可能相差數天,這個差異在實務上非常重要。
二、期限從哪天開始算?
依《民法》第 120 條第 2 項:
白話翻譯:通知到達當天不算,從隔天才開始起算。
共有人甲在 1 月 10 日(星期三)收到存證信函。
→ 起算日:1 月 11 日(星期四,不含到達當日)
→ 第 15 天:1 月 25 日(星期三)
→ 共有人須在 1 月 25 日午夜前表示行使,否則視為放棄。
這個「始日不算入」的規定,是很多人在自行計算時容易踩的坑——以為收到當天就開始算,結果少算了一天,整個時間表都錯位。
三、截止日怎麼算?假日順延規則
依《民法》第 122 條:
意思是:如果第 15 天剛好是週日、國定假日或其他公休日,截止日自動順延到下一個工作日。
起算日為 1 月 13 日(週一),第 15 天落在 1 月 27 日(週日)。
→ 截止日順延至 1 月 28 日(週一)。
→ 共有人須在 1 月 28 日午夜前表示行使意願。
四、多位共有人,期限各自獨立還是合併?
當共有人有兩位以上,每個人的 15 天期限從各自收到通知的隔天起算,互相獨立。
共有人甲:1 月 10 日收到 → 期限至 1 月 25 日
共有人乙:1 月 12 日收到 → 期限至 1 月 27 日
共有人丙:1 月 15 日收到 → 期限至 1 月 30 日
→ 賣方必須等到 1 月 30 日(最晚一位的期限屆滿)後,確認三人均未行使,才能出售給外部買家。
實務建議:盡量同一天以存證信函通知所有共有人,讓所有人的期限同步到達,避免因為各自日期不同而拉長等待時間、增加管理複雜度。
五、通知方式影響起算點:存證信函 vs 掛號信 vs 當面送達
期限從「通知到達」起算,所以通知方式會直接影響起算時間點,也影響你能不能舉證「對方確實已收到」。
| 通知方式 | 起算點 | 舉證能力 | 建議程度 |
|---|---|---|---|
| 存證信函(掛號) | 郵局送達記錄日的隔天 | 強(郵局存證) | ✅ 建議首選 |
| 一般掛號信 | 對方簽收日的隔天 | 中(有掛號回執) | ⚠️ 可用但存證更保險 |
| 當面交付並簽名確認 | 簽名日的隔天 | 強(有簽名文件) | ✅ 可用,需保存簽名正本 |
| LINE / 簡訊 / 電話 | 難以確定 | 弱(難舉證已到達) | ❌ 不建議單獨使用 |
| 普通平信 | 難以確定 | 無(無送達記錄) | ❌ 不建議 |
六、三種情境試算範例
情境 A:單一共有人,順利收件,無假日問題
通知到達日:3 月 5 日(週三)
起算日:3 月 6 日(週四)
截止日:3 月 20 日(週三)—— 無假日,直接第 15 天
→ 共有人須於 3 月 20 日午夜前表示,否則視為放棄。
情境 B:單一共有人,截止日落在連假
通知到達日:2 月 10 日(週一)
起算日:2 月 11 日(週二)
第 15 天:2 月 25 日(週二)—— 假設當天為國定假日
截止日順延:2 月 26 日(週三)
→ 共有人須於 2 月 26 日午夜前表示。
情境 C:兩位共有人,收件日不同
共有人甲:4 月 1 日收到 → 期限至 4 月 16 日
共有人乙:4 月 5 日收到 → 期限至 4 月 20 日
→ 賣方須等至 4 月 20 日屆滿,確認乙未行使後,才能進行後續交易。
七、15 天到期後,賣方可以做什麼?
所有共有人的 15 天期限屆滿,且均未表示行使優先購買權後,賣方可以:
- ‧ 與外部買家正式簽訂買賣契約:此時優先購買權已視為放棄,交易不受限制。
- ‧ 注意:出售條件不得優於通知共有人時的條件。若給外部買家的價格低於通知共有人的價格,或其他條件明顯更優,共有人可主張優先購買權未經合法告知,有撤銷交易的空間。
- ‧ 保存所有通知與送達記錄:存證信函、掛號回執、送達日期等文件,在後續辦理地政登記時可能需要提供,也是日後共有人若主張程序違法時的重要自保依據。
八、常見問題 FAQ
- ‧ Q1:15 天是從收到通知當天算,還是隔天?
A:隔天起算。依民法第 120 條,以日計算的期間,始日(到達當日)不算入,從隔天開始計第一天。 - ‧ Q2:截止日是假日,可以提前到假日前一天截止嗎?
A:不行,只能順延,不能提前。截止日是假日時,依民法第 122 條,順延至次一個工作日,不得提前截止。 - ‧ Q3:通知用掛號信寄出,但共有人沒去領,期限從哪天算?
A:視為未送達,期限不起算。共有人故意不領件時,建議洽詢律師評估聲請公示送達的可行性。 - ‧ Q4:多位共有人,每人收到通知時間不同,15 天各自獨立計算嗎?
A:是的,各自獨立計算。賣方必須等到最後一位共有人的期限屆滿,確認所有人均未行使,才能進行後續交易。 - ‧ Q5:共有人在 15 天內口頭說要買,沒有書面,算有效行使嗎?
A:存在爭議。法律雖未強制要求書面,但口頭行使難以舉證,建議要求共有人以書面方式確認,避免日後糾紛。
優先購買權的 15 天看似單純,但起算點、假日順延、多人分別計算這幾個細節,任何一個算錯都可能讓程序出現瑕疵。把這些算清楚,才能確保後續交易站得穩。如果你對持分出售的通知程序有任何疑問,歡迎聯絡新台租賃,提供免費諮詢評估服務。
本文內容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實際情況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或代書評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