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繼承這1動作不要省
過去常聽到父債子償的故事,例如孩子一出生就背負父親幾千萬的債務,永無翻身的一天。這件事在民國98年6月10日,民法改成「概括繼承限定責任」(全面限定繼承)後就不再發生了。當時民眾一片叫好,認為是德政。然而律師看過太多誤會此制度的當事人,以為從此限定繼承不用辦,後悔當時沒有辦理拋棄繼承或是陳報遺產清冊(即限定繼承),緣由為何呢?一定要陳報遺產清冊嗎?讓律師說明清楚!
限定繼承,白話文是指:繼承多少遺產,就還債多少。例如死者留有遺產100萬元,負債250萬,繼承人最多只需要償還所得遺產的100萬元,超過的就沒有還錢的義務(亦即150萬不用還)。換言之,就是負有限的清償責任。
而全面限定繼承的「全面」是指,繼承人不需要特別去辦理什麼事情,就自動適用限定繼承(在修法前,要另外去辦限定繼承,才可享受限定繼承),因此是相當惠民的做法,不會再發生因不懂法律而錯過辦理時限,或是不知死者去世,而繼承了大筆債務。
But(人生就是這個But!),可別以為自動適用限定繼承就什麼都不辦了,在有些情況下,還是要用自己的錢還債!(詳後述)
民法規定,在死者去世的一瞬間,繼承人就承受了被繼承人所有的權利和義務。白話來說,就是死者可以享受的權利,繼承人也可自動享受;死者生前所欠人錢(或答應的事)的,自動變成是繼承人欠人錢(或答應的事)。
重點是,不用特別跟法院或公家機關辦理什麼事情,就「自動」概括地全部繼承了!我都跟民眾說明,這個概括繼承的意思就像是變身咒語,死亡一瞬間,你就變身成死者(指在法律的權利義務上)!你就是死者,他做了什麼,都要當作是你自己做的。不過權利義務專屬被繼承人的事項當然不會算在內,例如你不會突然多了配偶(?)。
民法第1148條規定:
1.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2.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上面1148條第1項就是概括繼承的規定,也是父債子償的法律依據,不過第2項接著就規定了「限定繼承」(這條就是有名的「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然而,很多人只看到第1148條第2項就以為現在全面限定繼承了,然而民法後面還有很多條文沒看到,因此產生了很多遺憾。
我猜為何不少人誤會現在是全面限定繼承的原因在於,這個第2項忘了加「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所以看起來這個第2項好像沒有例外的情況。但事實上,確實有其他法條明訂「不以所得遺產為限」(第1162-2條第2項),所以是有例外情況的!(這不是來整人民嗎…)
所以到底是什麼例外情況呢?如何避免中招?就讓本文說明清楚。
很多人以為現在是全面限定繼承,有繼承遺產才要還錢,所以沒有必要辦拋棄繼承或是辦限定繼承(又稱陳報遺產清冊)。
然而,等到多年後,有一天突然收到債權人來函或是法院文書時,才驚覺原來還會被告,甚至最後訴訟敗訴了必須還錢才嘆息為何當年要省麻煩,沒有去辦拋棄繼承或辦陳報遺產清冊,錯失保護自己的機會。或許網路上的文章礙於篇幅沒有辦法完整的分析,很多細節沒有寫出來。又或是被斷章取義,以訛傳訛,導致有許多誤會。
然而當事人遇到後才嘆息:「怎麼會這麼嚴重,不是已經全面限定繼承了嗎?為何我還要用自己的錢來還爸爸的債?」
現行法已經全面限定繼承了,但是為何還是聽說有人去辦限定繼承,到底是在辦什麼東西呢?是的,雖然目前已經全面限定繼承,但是仍可向法院進行「陳報遺產清冊」程序。陳報遺產清冊類似於過去的限定繼承,所以為了溝通方便就直接稱辦限定繼承了,講陳報遺產清冊,民眾可能聽不懂。
那麼為何要陳報遺產清冊呢?一定要陳報遺產清冊嗎?通常情況是因為不確定死者的負債情況,但又怕被不知來路的債權人討債(例如私人借貸、地下錢莊、資產管理公司、欠繳各種費用等)。
辦理陳報遺產清冊的好處是,透過法院的程序來確定到底有哪些債權人,也避免發生不適用限定繼承的情況發生(本文重點!詳後述)。反面來說,如果沒有辦陳報遺產清冊可能會喪失限定繼承的權利喔!請繼續看下去,你會發現原來沒有辦陳報遺產清冊影響會這麼大!
有的繼承人認為死者的遺產不多,應該沒有在外面欠債,因此沒有在3個月內辦陳報遺產清冊,錯失保護自己的機會。然而故事通常是這樣的:
父親去世,留有遺產600萬元,應該沒有欠債(繼承人也不確定),繼承人於是沒有辦陳報遺產清冊就繼承了600萬元遺產。然而,父親去世多年後突然出現一個人某A,自稱是死者的債權人,宣稱死者生前跟他借錢500萬沒有還,而且還提出死者簽名的本票、借據、資金交付的證明等。
繼承人當然不服,雙方一路訴訟。訴訟過程中,繼承人強烈懷疑那些證物是偽造的,然而父親已經去世了,死無對證,法院驗筆跡也是說是父親的筆跡。父親是不是早就已經還清了,只是沒有拿回借據?父親也從沒有跟子孫說過,實在不知道當時發生了什麼事情。然而因為債權人證據齊全,繼承人一路敗訴,最後還是必須償還500萬元。
繼承人這樣心想,好吧,沒關係,當初繼承了600萬元價值的財產,還夠還債。原以為事情已經結束了,但是(人生就是這個但是),過幾個月又跑出另個自稱是父親債權人的人某B,說父親欠他300萬沒有還。繼承人當然還是不服,心想父親做生意清清白白,怎麼可能在外面欠這麼多錢!雙方對簿公堂,結果繼承人還是敗訴了。好吧,繼承人心想,父親早年做生意大江南北什麼人都遇過,江湖在走,或許真的有什麼故事父親不願意透露的,大概真的有欠人錢。還好現在有限定繼承,我最多就是把遺產剩下的100萬賠給對方就好了吧?
然而,不是這樣的。因為當初沒有向法院辦陳報遺產清冊,所以兒子要賠給後面那位債權人某B的金額是225萬元(計算式:600*[300/(500+300)])!
這裡的計算式是按照債權比例來計算應償還的金額。因為父親欠某A500萬和某B300萬合計共欠800萬,但是留遺產600萬。因此按兩位債權人的債權比例來償還的話,應要還某A375萬,某B225萬元(請參考上面計算式)。因此要償還的總金額是225萬元而不是遺產剩下的100萬元!多出來的125萬元,兒子要自己掏腰包(即自己的錢而非遺產)來付錢!
等等!那這樣不就還超過繼承的遺產價值了!?現在不是全面限定繼承了嗎?怎麼要賠超過繼承的份?很遺憾的,在這個情況下,法律為了保護債權人,繼承人是不能享受限定繼承的(誰叫你當初沒有辦陳報遺產清冊)。當時修法因為損及債權人相當大的利益,因此法律在保護債權人方面,做了這樣的平衡。繼承人沒有去法院陳報遺產清冊,那麼法律就多保護債權人一點。
上面實例的法律依據規定如下:
民法第1162-1條
1. 繼承人未依第1156條、第1156條之1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2. 前項繼承人,非依前項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
3. 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亦應依第一項規定予以清償。
4. 前項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清償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民法第1162-2條
1. 繼承人違反第1162條之1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
2. 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
3. 繼承人違反第1162條之1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亦應負賠償之責。
4. 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5. 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陳報遺產清冊的法條結構比較複雜,即便是律師也未必非常熟悉,看不懂很正常,這也是為何本文必須用上面的實例故事來說明。
按照債權比例償還的規定在民法第1162-1條第1項:如果沒有陳報遺產清冊,也沒有照債權比例償還,那法律效果規定在民法第1162-2條第1項,這時繼承人的清償責任是「不以所得遺產為限」,白話就是沒有限定繼承的保護了。這也是為何上面實例中,繼承人要自己另外掏125萬元來還錢的法律依據。
另外注意,民法第1162-2條第2項但書的「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是指小朋友(未成年人)。因此當初修法的時候,其實只有對小朋友是真正的全面限定繼承,大人並沒有「完全」的限定繼承,法條寫得很明確,沒有誤會的空間。回到當初修法的原意,其實就是為了保護小朋友,不要一出生就背負千萬債務,因此法律才這樣規定。
等等,你可能會問,這樣某A(第一個債權人)不就占便宜了!按照債權比例,他只能拿375萬元,但是他實際拿了500萬元走!是的,他確實占便宜了,不過民法第1162-2條第5項也規定「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這裡「不當受領」就是指他占便宜多領了。法條說得也很清楚,繼承人不可以跟某A要回多拿的錢。
晴天霹靂!原來多給出去的錢不能要回來!!(其實從這個地方就可以發現法律還是偏向保護債權人的,畢竟修法前繼承人連有限責任的利益都沒有。)這就是沒有辦陳報遺產清冊的陷阱!遺憾的是蠻多民眾不清楚,不小心就中招了。另外也還好詐騙集團似乎還沒有把歪腦筋動到這個地方。
因此,如果死者生前交友廣闊,金錢交往複雜,可能有未知債務時,建議繼承人們千萬不要為了省事,更不要誤會現在全面限定繼承了,而不去辦陳報遺產清冊。
如果不幸遇到有心人,偽造借據或是欠錢的證據其實不難,在死無對證的情況下,確實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確實有欠債。如果當時有陳報遺產清冊,就可以設下防火牆,最多只賠到遺產的範圍,至少不用賠到自己的財產。律師這裡也呼籲,全面限定繼承不是真的全面限定繼承,在上面的情況下還是會動到自己的財產,不要再以訛傳訛了!網路上不少文章寫得很片面,真的會令人誤會。
如果故事變成當時兒子有在3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呢?
因為某A是後來才跑出來的債權人,所以在陳報遺產清冊的整個過程中,兒子根本不知道父親有這筆500萬元的債務,當然遺產清冊裡面不會記載這筆債務(陳報遺產流程詳本文下面說明)。因為後來某A跳出來討債,因此要還500萬元給他。不過,重點是,後來才跳出來的某B討債300萬元的時候,就只能拿到遺產剩下的100萬元,而不是225萬元!這就是辦陳報遺產清冊最大的好處!
民法第1162條明文規定: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於第1157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這裡「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是指只能拿「分剩下的遺產」。所以某B只能拿走100萬元,是法律明文的規定,沒有模糊的空間。如果後來又跑出一個某C說死者欠他100萬元呢?很抱歉,因為600萬元遺產都已經分完了,某C一毛都拿不到(誰叫你太慢出現!)。請注意,這個是「有」陳報遺產清冊的情況,如果「沒有」陳報遺產清冊,那兒子還是要自掏腰包還某C錢了(按債權比例還錢)。
什麼是全面限定繼承?
限定繼承,白話文是指:繼承多少遺產,就還債多少。例如死者留有遺產100萬元,負債250萬,繼承人最多只需要償還所得遺產的100萬元,超過的就沒有還錢的義務(亦即150萬不用還)。換言之,就是負有限的清償責任。
而全面限定繼承的「全面」是指,繼承人不需要特別去辦理什麼事情,就自動適用限定繼承(在修法前,要另外去辦限定繼承,才可享受限定繼承),因此是相當惠民的做法,不會再發生因不懂法律而錯過辦理時限,或是不知死者去世,而繼承了大筆債務。
But(人生就是這個But!),可別以為自動適用限定繼承就什麼都不辦了,在有些情況下,還是要用自己的錢還債!(詳後述)
什麼是概括繼承?
民法規定,在死者去世的一瞬間,繼承人就承受了被繼承人所有的權利和義務。白話來說,就是死者可以享受的權利,繼承人也可自動享受;死者生前所欠人錢(或答應的事)的,自動變成是繼承人欠人錢(或答應的事)。
重點是,不用特別跟法院或公家機關辦理什麼事情,就「自動」概括地全部繼承了!我都跟民眾說明,這個概括繼承的意思就像是變身咒語,死亡一瞬間,你就變身成死者(指在法律的權利義務上)!你就是死者,他做了什麼,都要當作是你自己做的。不過權利義務專屬被繼承人的事項當然不會算在內,例如你不會突然多了配偶(?)。
民法第1148條規定:
1.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2.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上面1148條第1項就是概括繼承的規定,也是父債子償的法律依據,不過第2項接著就規定了「限定繼承」(這條就是有名的「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然而,很多人只看到第1148條第2項就以為現在全面限定繼承了,然而民法後面還有很多條文沒看到,因此產生了很多遺憾。
我猜為何不少人誤會現在是全面限定繼承的原因在於,這個第2項忘了加「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所以看起來這個第2項好像沒有例外的情況。但事實上,確實有其他法條明訂「不以所得遺產為限」(第1162-2條第2項),所以是有例外情況的!(這不是來整人民嗎…)
所以到底是什麼例外情況呢?如何避免中招?就讓本文說明清楚。
一定要陳報遺產清冊嗎?小心陷阱!
很多人以為現在是全面限定繼承,有繼承遺產才要還錢,所以沒有必要辦拋棄繼承或是辦限定繼承(又稱陳報遺產清冊)。
然而,等到多年後,有一天突然收到債權人來函或是法院文書時,才驚覺原來還會被告,甚至最後訴訟敗訴了必須還錢才嘆息為何當年要省麻煩,沒有去辦拋棄繼承或辦陳報遺產清冊,錯失保護自己的機會。或許網路上的文章礙於篇幅沒有辦法完整的分析,很多細節沒有寫出來。又或是被斷章取義,以訛傳訛,導致有許多誤會。
然而當事人遇到後才嘆息:「怎麼會這麼嚴重,不是已經全面限定繼承了嗎?為何我還要用自己的錢來還爸爸的債?」
陳報遺產清冊(限定繼承)的優點好處
現行法已經全面限定繼承了,但是為何還是聽說有人去辦限定繼承,到底是在辦什麼東西呢?是的,雖然目前已經全面限定繼承,但是仍可向法院進行「陳報遺產清冊」程序。陳報遺產清冊類似於過去的限定繼承,所以為了溝通方便就直接稱辦限定繼承了,講陳報遺產清冊,民眾可能聽不懂。
那麼為何要陳報遺產清冊呢?一定要陳報遺產清冊嗎?通常情況是因為不確定死者的負債情況,但又怕被不知來路的債權人討債(例如私人借貸、地下錢莊、資產管理公司、欠繳各種費用等)。
辦理陳報遺產清冊的好處是,透過法院的程序來確定到底有哪些債權人,也避免發生不適用限定繼承的情況發生(本文重點!詳後述)。反面來說,如果沒有辦陳報遺產清冊可能會喪失限定繼承的權利喔!請繼續看下去,你會發現原來沒有辦陳報遺產清冊影響會這麼大!
不辦陳報遺產清冊(限定繼承)的缺點壞處(陷阱)?
有的繼承人認為死者的遺產不多,應該沒有在外面欠債,因此沒有在3個月內辦陳報遺產清冊,錯失保護自己的機會。然而故事通常是這樣的:
父親去世,留有遺產600萬元,應該沒有欠債(繼承人也不確定),繼承人於是沒有辦陳報遺產清冊就繼承了600萬元遺產。然而,父親去世多年後突然出現一個人某A,自稱是死者的債權人,宣稱死者生前跟他借錢500萬沒有還,而且還提出死者簽名的本票、借據、資金交付的證明等。
繼承人當然不服,雙方一路訴訟。訴訟過程中,繼承人強烈懷疑那些證物是偽造的,然而父親已經去世了,死無對證,法院驗筆跡也是說是父親的筆跡。父親是不是早就已經還清了,只是沒有拿回借據?父親也從沒有跟子孫說過,實在不知道當時發生了什麼事情。然而因為債權人證據齊全,繼承人一路敗訴,最後還是必須償還500萬元。
繼承人這樣心想,好吧,沒關係,當初繼承了600萬元價值的財產,還夠還債。原以為事情已經結束了,但是(人生就是這個但是),過幾個月又跑出另個自稱是父親債權人的人某B,說父親欠他300萬沒有還。繼承人當然還是不服,心想父親做生意清清白白,怎麼可能在外面欠這麼多錢!雙方對簿公堂,結果繼承人還是敗訴了。好吧,繼承人心想,父親早年做生意大江南北什麼人都遇過,江湖在走,或許真的有什麼故事父親不願意透露的,大概真的有欠人錢。還好現在有限定繼承,我最多就是把遺產剩下的100萬賠給對方就好了吧?
然而,不是這樣的。因為當初沒有向法院辦陳報遺產清冊,所以兒子要賠給後面那位債權人某B的金額是225萬元(計算式:600*[300/(500+300)])!
這裡的計算式是按照債權比例來計算應償還的金額。因為父親欠某A500萬和某B300萬合計共欠800萬,但是留遺產600萬。因此按兩位債權人的債權比例來償還的話,應要還某A375萬,某B225萬元(請參考上面計算式)。因此要償還的總金額是225萬元而不是遺產剩下的100萬元!多出來的125萬元,兒子要自己掏腰包(即自己的錢而非遺產)來付錢!
等等!那這樣不就還超過繼承的遺產價值了!?現在不是全面限定繼承了嗎?怎麼要賠超過繼承的份?很遺憾的,在這個情況下,法律為了保護債權人,繼承人是不能享受限定繼承的(誰叫你當初沒有辦陳報遺產清冊)。當時修法因為損及債權人相當大的利益,因此法律在保護債權人方面,做了這樣的平衡。繼承人沒有去法院陳報遺產清冊,那麼法律就多保護債權人一點。
上面實例的法律依據規定如下:
民法第1162-1條
1. 繼承人未依第1156條、第1156條之1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2. 前項繼承人,非依前項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
3. 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亦應依第一項規定予以清償。
4. 前項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清償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民法第1162-2條
1. 繼承人違反第1162條之1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
2. 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
3. 繼承人違反第1162條之1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亦應負賠償之責。
4. 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5. 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陳報遺產清冊的法條結構比較複雜,即便是律師也未必非常熟悉,看不懂很正常,這也是為何本文必須用上面的實例故事來說明。
按照債權比例償還的規定在民法第1162-1條第1項:如果沒有陳報遺產清冊,也沒有照債權比例償還,那法律效果規定在民法第1162-2條第1項,這時繼承人的清償責任是「不以所得遺產為限」,白話就是沒有限定繼承的保護了。這也是為何上面實例中,繼承人要自己另外掏125萬元來還錢的法律依據。
另外注意,民法第1162-2條第2項但書的「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是指小朋友(未成年人)。因此當初修法的時候,其實只有對小朋友是真正的全面限定繼承,大人並沒有「完全」的限定繼承,法條寫得很明確,沒有誤會的空間。回到當初修法的原意,其實就是為了保護小朋友,不要一出生就背負千萬債務,因此法律才這樣規定。
等等,你可能會問,這樣某A(第一個債權人)不就占便宜了!按照債權比例,他只能拿375萬元,但是他實際拿了500萬元走!是的,他確實占便宜了,不過民法第1162-2條第5項也規定「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這裡「不當受領」就是指他占便宜多領了。法條說得也很清楚,繼承人不可以跟某A要回多拿的錢。
晴天霹靂!原來多給出去的錢不能要回來!!(其實從這個地方就可以發現法律還是偏向保護債權人的,畢竟修法前繼承人連有限責任的利益都沒有。)這就是沒有辦陳報遺產清冊的陷阱!遺憾的是蠻多民眾不清楚,不小心就中招了。另外也還好詐騙集團似乎還沒有把歪腦筋動到這個地方。
因此,如果死者生前交友廣闊,金錢交往複雜,可能有未知債務時,建議繼承人們千萬不要為了省事,更不要誤會現在全面限定繼承了,而不去辦陳報遺產清冊。
如果不幸遇到有心人,偽造借據或是欠錢的證據其實不難,在死無對證的情況下,確實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確實有欠債。如果當時有陳報遺產清冊,就可以設下防火牆,最多只賠到遺產的範圍,至少不用賠到自己的財產。律師這裡也呼籲,全面限定繼承不是真的全面限定繼承,在上面的情況下還是會動到自己的財產,不要再以訛傳訛了!網路上不少文章寫得很片面,真的會令人誤會。
如果當時有陳報遺產清冊呢?
如果故事變成當時兒子有在3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呢?
因為某A是後來才跑出來的債權人,所以在陳報遺產清冊的整個過程中,兒子根本不知道父親有這筆500萬元的債務,當然遺產清冊裡面不會記載這筆債務(陳報遺產流程詳本文下面說明)。因為後來某A跳出來討債,因此要還500萬元給他。不過,重點是,後來才跳出來的某B討債300萬元的時候,就只能拿到遺產剩下的100萬元,而不是225萬元!這就是辦陳報遺產清冊最大的好處!
民法第1162條明文規定: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於第1157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這裡「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是指只能拿「分剩下的遺產」。所以某B只能拿走100萬元,是法律明文的規定,沒有模糊的空間。如果後來又跑出一個某C說死者欠他100萬元呢?很抱歉,因為600萬元遺產都已經分完了,某C一毛都拿不到(誰叫你太慢出現!)。請注意,這個是「有」陳報遺產清冊的情況,如果「沒有」陳報遺產清冊,那兒子還是要自掏腰包還某C錢了(按債權比例還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