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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有資金需求,但房子已有貸款,還能借貸嗎?

    我有資金需求,但房子已有貸款,還能借貸嗎?

    房屋二胎貸款是指借款人在已有一筆房屋貸款的情況下,再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以同一套房屋作為擔保品。以下下列貸款案例分享與台灣法規的介紹:

     

    案例分享:

    假設王先生已經貸款購屋,擁有一棟房屋,現在需要資金應急,他可以考慮申請房屋二胎貸款。假設王先生的房屋價值為1,000萬元,已經貸款500萬元,還有300萬元未還清,此時他可以向金融機構申請房屋二胎貸款,以房屋作為擔保品,借款金額最高可達300萬元。

     

    在台灣,房屋二胎貸款需要遵守以下法規:

    1.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法令:金融機構需要遵守相關法令,如《銀行法》、《信用合作社法》等,並且需要經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審核和監管。

    2.不動產登記法:借款人需要將貸款購買的不動產進行登記,以確保擔保品的合法性。

    3.貸款利率法:金融機構需要遵守貸款利率法規定的最高利率上限,以保障借款人的權益。

    4.借款合約:借款人和金融機構需要簽訂借款合約,明確貸款金額、利率、還款方式、擔保品等條款,以確保雙方權益。

    出售 夫妻贈與房產的兩眉角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夫妻間不動產贈與雖不須課徵贈與稅,但應留意未來出售時,仍要依規定課徵房地合一稅,官員指出,申報時留意兩大眉角,包含取得時間、取得成本兩項課稅依據。

    高雄國稅局官員指出,個人取得配偶贈與的房屋及土地,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不必計入贈與總額,所以在贈與過戶的當下,不會產生贈與稅問題;然而等到未來出售時,面對房地合一稅課稅規定,就應該特別留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夫妻間不動產贈與雖不須課徵贈與稅,但應留意未來出售時,仍要依規定課徵房地合一稅。

    官員表示,民眾交易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地,應適用房地合一制課稅,為遏止短期炒作,持有期間愈短,適用的房地合一稅率可能將會更高。

    現行房地合一2.0規定下,持有二年內稅率45%,持有超過二年未逾五年稅率35%,持有超過五年未逾十年稅率20%,持有超過十年則稅率降到15%。因此,納稅人持有時間將影響適用稅率,取得時間點的認定至為關鍵。

    一般而言,取得時間點是以過戶日為準,不過若因特殊情況取得不動產,認定方式就要特別留意,例如因夫妻之間的贈與而取得。

    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地,若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且該房地是取自配偶贈與,應以夫妻間第一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房地之日為取得日,並依配偶原始取得原因,據以計算持有期間及適用稅率。

    舉例而言,林先生與陳小姐為夫妻,林先生在2017年初購入一套公寓,2019年中將這套房地贈與陳小姐,夫妻間贈與房屋免課贈與稅;而夫妻倆在2020年底將這棟房地出售,原始取得日應以林先生2017年取得時為準,出售前持有逾二年、未逾五年,適用稅率為35%。

    除持有期間認定會有所影響,官員表示,第二項重點是取得成本的認定,會與一開始配偶取得房地方式息息相關。

    若假設先生贈送房地給太太,而先生一開始取得房地方式是花錢購入,後續太太出售房地時,就是以先生原始購入成本,作為計算房地合一稅取得成本。

    而若先生房地一開始是從第三人手中繼承或受贈取得,而非購入,後來贈送太太,太太出售房地時,就是以先生繼承或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依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價值,作為取得成本。

    借名登記解析

    借名登記概念

    所謂「借名登記」,依最高法院判決之定義,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借名登記之原因在台灣非常常見,為規避法律上資格限制(例如農地、原住民保留地、國宅、軍眷宅)、有為規避稅捐(例如地價稅累進稅率)、躲避債務、債信(例如為取得較低利息、增加借貸金額)、基於夫妻或父母子女情誼、單純隱匿財產(例如避免朋友借錢、公務員身分)、宗教寺廟廟產登記於自然人名下、為共同出資投資等等,原因不一而足。

    借名登記之前,一般人可能從未考慮過:借名登記的約定是否有效?有沒有可能出名的親友翻臉不認人,反過來侵占財產?出名的親友在外欠錢,導致財產被查封?出名的親友偷偷把財產賣掉了?借名登記久了,財產要不回來?自身其實可能已經構成犯罪了?等等問題。

    第 345 條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第 758 條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借名登記民事上法律關係

    最高法院現對「借名登記」契約,若不違反強制規定而構成脫法行為,例如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非原住民不得承受原住民保留地的規定,原則上認定借名登記契約的有效性,屬於民法債編所未規定之「無名契約」,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規定。

    然而,將自己的財產借名登記將承受許多風險。首先,依法院實務,若產生爭議,借名人必須提出資金、權狀等證據,證明為實際所有權人,若無法舉證,即有敗訴無法請求返還之風險。其次,出名人亦即不動產登記名義人若出賣該不動產等,依最高法院106年度第3次民庭會議決議,即便第三買受人惡意明知有借名登記之情形,借名人亦僅得向出名人請求損害賠償及追究其刑事上背信責任,不得請求第三買受人返還該不動產。再者,若該登記名義人在外欠債受執行,借名人亦即實際所有權人亦不得以借名登記為由對抗執行。

    借名登記相關刑事責任

    如前所述,出名人未經借名人同意出賣所借名的不動產時,實務上雖認為不構成侵占,但仍構成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而另觀察實務上判決,若是由借名人直接移轉予出名人,謄本上之登記原因係登載「買賣」或「贈與」,然實質上並無買賣或贈與之事實,而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面臨刑責之問題。因此,從事借名登記行為應審慎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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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廣告揭露之年百分率係按主管機關備查之標準計算範例予以計算,總費用年百分率可能從最低1% 到最高16%,實際貸款條件,仍以銀行提供之產品為準,且每一顧客實際之年百分率仍以其個別貸款產品及授信條件而有所不同。

    2.所有貸款方案之實際核貸金額與利率,視個人狀況及授信條件而不同,實際貸款條件 (例:核貸金額、利率、月付金、帳管費、手續費、票查費、提前清償違約金、信用查詢費、開辦費…等) 視個別銀行貸款產品及授信條件不同而有所差異,銀行保留核貸與否之權利。適用利率、年限期數與核貸與否之權利,詳細約定應以銀行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為準。

    3.銀行信貸還款年限: 最低1年最長7年,房貸還款年限:最低10年~最長30年。

    4.以下為「總費用年百分率」計算參考,以下為借貸成本計算的參考案例:假設你貸一筆新台幣 300,000 元的款項,還款期為 60 個月,開辦手續費為新台幣 6,000 元,總費用年百分率為 3.68%,等於每月還款額度應為新台幣 5,113 元,而總還款額則為新台幣 312,7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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