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2月21號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11104713970號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第2項
公告事項:
一、遺產稅
(一)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333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1、遺產淨額5,0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者,課徵500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15%。
3、超過1億元者,課徵1,250萬元,加超過1億元部分之20%。
(三)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9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
(四)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
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
兄弟姊妹中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二、贈與稅
(一)免稅額:每年244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1、贈與淨額2,5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超過2,500萬元至5,000萬元者,課徵250萬元,加超過2,500萬元部分之15%。
3、超過5,000萬元者,課徵625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20%。
三、配合110年1月13日修正公布民法第12條規定,成年年齡由20歲下修為18歲,自112年1月1日施行,本公告第一點(四)2及5有關成年年齡之認定,於112年1月1日以後發生之繼承案件,適用上開修正後之民法規定。
故言之未成年的扣除額沒有這麼優惠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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