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務局長汪在宙表示,這的確是歷史共業,桃園有太多的既成道路沒有徵收,土地仍登記地主名下,如果政府完全沒有徵收紀錄,這就是所謂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地主可以把土地捐給政府換容積、抵稅,但最麻煩的就是徵收程序中的土地,由於無法認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地主就無法容移、抵稅,但政府後續也沒有財力辦理徵收,等於政府在卡民眾。
汪在宙說,由於土地法規定土地登記年限為15年,也就是說,即使政府完成道路徵收程序、錢也付了,但土地只要過了15年未登記,政府也無法主張擁有土地所有權,如今地主願意就領款部分辦理過戶,不失為解套方法,市府樂觀其成,但其中牽涉協議價購過程屬於民法賣賣契約,將會同法務局尋求解套方式。
李家興表示,為了解決公共設施用地徵收不完整問題,曾在議會提案,希望繳回政府已付給地主徵收款讓土地恢復「公保地」身分,新聞曝光引起很大回響,很多地主都向他陳情,政府未完成徵收程序就把馬路蓋好了,由於土地還登記在私人名下並不在意,辦理土地過戶時才發現被政府以非「公保地」卡死。
李家興說,黃姓地主土地近297坪,依照清冊,黃姓地主當初的徵收款只領了65%,還有35%未領,如果按比例地主大約可以拿回100坪土地,但恢復公保地身分後可以容移、抵稅,買賣也不必繳納土地增值稅。
李家興表示,當初這筆土地徵收價每坪不到2000元,如今按市價徵收每坪將近150萬元,僅100坪土地就要1億5千萬元,況且僅復興路類似情況比比皆是;全部徵收就要上百億元,市府根本沒有能力負擔,也不能針對特定道路徵收,如今地主同意就已領款比例捐給市府,市府不花一分錢就可以取得近200坪、價值3億元土地,何樂而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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